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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吊国家标准规范_汽车吊的标准规范

tamoadmin 2024-09-03
1.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2.汽车吊25吨报废期限是多少年?3.汽车吊安全生产方案?4.什么是汽车吊的吨位?5.国家标准对汽车吊垫木的要求6.设备吊装的安全系数规

1.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

2.汽车吊25吨报废期限是多少年?

3.汽车吊安全生产方案?

4.什么是汽车吊的吨位?

5.国家标准对汽车吊垫木的要求

6.设备吊装的安全系数规范要求最小多大?

汽车吊国家标准规范_汽车吊的标准规范

汽车吊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

问题一:国家质监局的说汽车吊不属于特种设备了,不用检验了是不是真的? 不是的啊

问题二:汽车吊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是的,符合第五条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8大类。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问题三:吊车为什么属于特种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否属于特种设备,首先看是否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涉及生命安全;

2、危险性较大;

其次,才是看其是否是在例举分类中的设备。

吊车起重臂传动结构复杂,机械或液压系统一旦出现问题,都会导致较大危险,引发事故,涉及生命及财产安全,所以需要将其划归特种设备来进行管理。

吊车的年检,被划分为两个部分:

车辆的驱动和行驶部分,由车辆管理所按照正常货车年检要求对其进行检验,并对其检验项目出具“车辆年检合格”标识;

车辆的起重部分,特别是液压传动和安全保护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起重类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并对其检验项目出具“特种设备年检合格”标识;

问题四:2015年特种设备目录里面有没有汽车起重机 你好,有 轮胎起重机 。

代码:4410

种 类:起重机械

类 别:流动式起重机

品 种:轮胎起重机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问题五:汽车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吗 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否属于特种设备,首先看是否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涉及生命安全;

2、危险性较大;

其次,才是看其是否是在例举分类中的设备。

吊车起重臂传动结构复杂,机械或液压系统一旦出现问题,都会导致较大危险,引发事故,涉及生命及财产安全,所以需要将其划归特种设备来进行管理。

吊车的年检,被划分为两个部分:

车辆的驱动和行驶部分,由车辆管理所按照正常货车年检要求对其进行检验,并对其检验项目出具“车辆年检合格”标识;

车辆的起重部分,特别是液压传动和安全保护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起重类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并对其检验项目出具“特种设备年检合格”标识;

问题六:吊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如果是汽车吊车现在就不是特种设备了,以前是特种设备。

详见: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问题七:汽车起重机(吊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是否还需要年检?上车操作是否需要特种作业证? 50分 你好,你的理解正确的,属于特种设备。

代码 4410

类 别 流动式起重机

品 种 轮胎起重机

问题八:汽车吊要起特种设备操作证吗 汽车吊现在不要〈特种设备操作业人员证〉了,在 2014年10月30日前要〈特种设备操作业人员证〉。

现在汽车吊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了。

依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问题九:汽车吊还算特种设备吗 如果您所说的吊车是指汽车吊的话,那它属于特种设备分类中的起重机械,所以是的,属于特种设备;如果您是指建筑工地中塔吊,那它不属于特种设备。

问题十:吊车,也就是汽车起重机不属于特种设备后,去哪检验 10分 汽车起重机现在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 范围了,就不用取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了,本单位自主管理。

你可给他们解释一下。

依据: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院批准后执行。

汽车吊25吨报废期限是多少年?

1术语和定义

1.1吊装作业

使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吊、升降机等起吊设备进行的作业。

1.2吊具、索具

吊装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平衡仪、扣钉、吊架孔、轮箍和挂钩等。

1.3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1.4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1.5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1.6起重臂的角度

水平直线与经过起重臂的铰销的主起重臂顶端的滑轮中轴线上方之间的角。

1.7支腿

吊装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2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

c)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3.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3.2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3.3吊装作业负责人应制定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经设备(属地)部门厂(部)主管核准后方可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起重机的类型和生产厂家;

b)吊臂的长度;

c)吊臂的角度;

d)操作的半径范围;

e)货物的重量;

f)货物的规格尺寸和重心;

g)起吊的支(固定)点;

h)起吊过程中的各种阻碍;

I)起吊所必须的吊、索具的类型。

3.4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3.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吊装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4.1作业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4.2应对有关安全事项进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装置经管部门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设置警戒线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7在将起重机驶入某一区域时,应该先估计地面及地下土层的条件,以确保起重机的稳定性,并且不会损坏地下设施、不会伤到人员。

4.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9确保起重机吊钩的安全插销和安全舌片处于良好状态且被正确使用。

4.10确保起重机水平度,其倾斜度不超过百分之一;确保起吊钢索始终保持垂直;保持货物就在吊臂的正下方。

4.11有液压支撑板大小应该至少是液压支腿截面积的三倍以上。

4.12负载表必须粘贴在起重机的驾驶室内。负载表必须是与正在使用的特定起重机相符的负载表。必须随时能够拿到起重机手册,并且起重机手册必须完好,可读。

5吊装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1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5.2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5.3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5.5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7.5.6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7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5.8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5.9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①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②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③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④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7.5.10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第(10)条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5.11不论任何原因,如果操作人员同指挥人员失去了联络,那么操作人员应该马上停止一切操作行为直到恢复联系。最好使用下列方式联系:视觉联系、有线电话、无线对讲机(无线对讲机波段应不同于任何其它用途的波段)等。

5.12在货物装卸过程中确保工作区域和起重机活动区域没有无关人员。还应确保当起重机装卸卡车的时候车厢和驾驶室里无人。

5.13在货物起吊的调整、升起和降下过程中或者起重机的移动(旋转)过程中应鸣笛示警。

5.14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拉钩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5.15注意检查进行起吊工作的区域是否靠近易燃易爆物品,在防爆危险区域工作要获得相应的工作安全许可。

5.1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a)确保没有任何负载悬挂。

b)设定好所有人工操作的绳鼓上的安全制动爪。

c)如果起重机将无人看管的话,则锁死所有的刹车和门锁。

d)在离开驾驶室之前,将起重机熄火。

6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6.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电网附近的吊装作业时以及移动起重机时应保持的最小距离如下:

6.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15在管道附近的操作时货物在移动过程中,其任何部分和管道的边缘距离不得小于2米。

6.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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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吊安全生产方案?

汽车吊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x0d\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x0d\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x0d\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x0d\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什么是汽车吊的吨位?

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吊装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吊装作业。

3. 职责

3.1 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工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3.3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4. 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上进心,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5.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5.1 起重吊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40t,为吊装作业。

5.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作业;

吊装作业为小型作业.

6.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 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机关规定。

6.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件。

6.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物虽不足球场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6.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审查,报分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7.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7.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了资质确认.

7.2 派工单全、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7.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人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了安全检查确认,必须检查各操作装置是否正常,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动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和灵敏可靠。严禁机件带病运行

7.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7.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了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定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 GB 16179R的规定。

7.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雷雨,暴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行车前检查:

7.7 厂内吊车司机在行车途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守则"。

7.8 行车前应检查行驶证、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等,不准无证驾车行驶。

7.9起步前应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确认安全后(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待气压表读数达到规定的数值)鸣笛起步。

7.10有转向助力器装置的起重机,严禁熄火滑行,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和运行吊车,在下长坡时不准熄火滑行。

7.11在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刮碰臂架。车上人员的头、手、脚等肢体不得伸出车外。

7.12在松软地面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在使用前将地面垫平、压实。机身必须固定平稳,支撑必须安放牢固,作业区内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

7.13汽车、履带起重机不得在斜坡上横向运行,更不允许朝坡的下方转动起重臂。如果必须运行或转动时,必须将机身先垫平。

8 作业中安全措施

8.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规定。

8.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8.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8.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8.5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8.6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7 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车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车所允许的起重量总和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的最大起重量的80%。

9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9.1操作人员与起重工必须密切配合,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手势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停车,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工作。

9.2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带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其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还应适当放大。起重机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

起重臂与输电线路间的安全距离表

输电线路电压 1千伏以下 1~20千伏 35~110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 1.5米 2米 4米 5米 6米

9.3 起重机吊较重物件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厘米左右,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等是否灵活有效,在确认正常安全情况下,方可继续工作。

9.4 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丝绳拉断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起升到最大仰角和吊钩在最低位置时,卷扬筒上的钢丝绳应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9.5 起重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载荷情况下应尽量避免起落起重臂。严禁在起重臂起落稳妥前变换操纵杆。

9.6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并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起落。不准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在高压线下进行作业。

9.7起重机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起重性能技术规定。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吊装易滑脱物件时,吊钩、吊索应取防滑措施。

9.8严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机载人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

9.9起重机在工作时,不准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起重机作业时发生故障,应支撑吊物,修理时必须把重物放下,停止运转后修理。

9.10无论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

9.11重机司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吊运:

1)起重机所用钢丝绳不合安全技术规定,

2)所吊工作物件捆绑不牢固,

3)工作物上有人时或手扶吊钩时,

4)吊物超过额定重量或物体重量不明时,

5)吊物埋在地里时,

6)指挥信号不明确或多人指挥时,

7)易爆物品不吊,如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

8)吊物需歪拉斜拽时,

9)起重机发生故障没排除时,安全装置失灵,

10)在作业环境不良的场地作业时无人监护,维护现场安全时,如空间窄小,过往行人多、照明不良等。

10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10.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10.2 对在轨道上作业上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10.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了检查、维护、保养。

10.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1.《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1.1吊装质量大于是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处负责管理。、二级由安全处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审批。

11.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处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11.3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1.4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了作业。

11.5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回安全处.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50元。

12 考核

12.1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10分或罚款50~500元.

12.2 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3.本规程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烟台凯盛起重吊装设备有限公司

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 级)

编号:

施工单位

作业地点和内容

起重指挥 操作证编号

起重作业司机 操作证编号

现志指挥人 起重机械名称

作业票填写人 吊物重量(t)

起重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危害识别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有起重作业方案(措施),按规定开展了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劳保用品。

2 起重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司索人员持有有效的资质证书: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

3 作业现场应设定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4 用定型起重机(履带吊车、汽车吊车,格式吊车等)进行了起重作业,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 起重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6 未经确认、许可,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级做起重作业锚点。

7 起重机械(履带吊车、汽车吊车、桥式吊车等)应保证完好状态。

8 检查起重设备、钢丝绳、缆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

9 起重作业现场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

10 吊装绳索、缆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应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11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12 其他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业主单位领导会签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安全管理部门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验收人签名: 验收人签名:

注:本许可证一式三份,有审批一份、作业人员、作业现场指挥人员一份。

国家标准对汽车吊垫木的要求

汽车吊的型号从1t-1200t成千上万种。一般汽车吊命名里的数字,就是吨位。比如qy50k-1 就是k系列50t的汽车起重机。

一般按吊车吨位来划分,15t以下的为小吨位吊车,16-45t的为中吨位吊车,额定起重量26t以上的为大吨位吊车。小吨位吊车主要有8吨、16吨、25吨、50吨、70吨、100吨。大吨位全路面有160吨、220吨、300吨、400吨、500吨、800吨、1000吨、1200吨、1600吨。

吊车的安全常识:

1 、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先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2、建筑施工过程中,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取临边防护措施)。

3、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

4、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5、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6、高空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7、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高度低于800mm的,必须设置防护主设施;水平工作面防护栏杆高度为1.2m,防护栏杆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

8、在孔与洞口边的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桩孔边、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的洞口边等。

9、较小的洞口,应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较大的洞口除应在洞口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10、墙面处的竖向洞口(如电梯井口、管道井口),除应在井口处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外,井道内应每隔10m设一道平网。

设备吊装的安全系数规范要求最小多大?

要求车的支撑腿垫上木板,不损坏路面顶棚,不失稳倾覆。通常以经验为主,主要重量需要力学计算。标准支撑垫用于汽车举升腿,硬木块用于堆放木材,最好是枕木。

以下是扩展信息:

1.规格:25T滑轨:800mm150mm220mm,两个50T滑轨:1200mm150mm220mm,两个100T滑轨:1500mm150mm220mm。

2.注意:确保地面平坦坚实,支腿下必须有垫木,支腿必须水平。

百万购车补贴

中国的行业标准是JB T8521,安全系数6:1,就是说吊装带的工作负荷是1T,但要拉到大于6T才会破断。

卸扣为55吨的4个,每个安全倍数为基准数的4倍,用4点吊装,安全系数为1.3倍,满足国家吊装规范要求,作业半径为14米,重臂杆长为42米,另加超起配重100吨,半径14米作业工况为起重量298吨,按照规定达到吊装规范要求的1.3倍系数为267吨,满足吊装规范。

扩展资料:

吊装吨位的计算方法

通过最大水平距离来计算。所谓最大水平距离,是指吊车臂杆在正常吊装的作业前提下,吊钩伸入吊物方向的水平距离。总的来说,就是吊车臂杆下轴至吊钩的水平距离,最大水平距离Smax可以通过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的吊车站位和设备的基础位置、容器摆放的位置等方法来确定。

Cosa=Smax/L(1)

a=arccos(Smax/L)(2)

公式中:

a:最大水平距离吊装条件下的吊装角度,Smax:最大水平距离,通过容器重量和最大水平距离初步选定吊车,测量出吊车的臂长L,通过计算公式式(2)计算出最大水平距离吊装条件下的吊装角度a,根据a、Smax对照初选出来吊车的机械性能表,核对吊车载荷重量口,当吊车起重性能表上的起重量g<载荷重量Q的时候必须重新对吊车进行选择,直到得到Q≥g的时候为止,用这种方法可以计算出吊车的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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